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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0日電)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教授黃忠偉兼任應用科技學院色彩與照明科技研究所長期間,擔任集能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黃忠偉。 監察院指出,黃忠偉自98年間集能公司設立時起,即擔任該公司董事,並由其本人親簽董事願任同意書,同意書上雖記載任期自98年9月15日起至101年9月14日止,由於後來公司並未改選董監事,故依公司法規定,黃忠偉繼續延任董事職務,直至104年3月10日該公司解散為止。 監委調查發現,黃忠偉自100年8月1日起兼任該校應用科技學院色彩與照明科技研究所所長,相當簡任第12職等的主管職務,仍持續擔任集能公司董事一職,依照銓敘部相關函釋意旨,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 提案委員表示,被彈劾人黃忠偉雖辯稱其未參與公司會議及決策,亦未領取任何公司報酬,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相關議決書已明載「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 監察院說,根據集能公司向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申報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資料顯示,該公司於100年及101年的銷售額總計分別為新台幣5萬8000餘元及38萬9000餘元,足見被彈劾人辯稱集能公司多年來並未實質營業一詞不可採。 監察院表示,集能公司於103年初及104年初,均曾依法向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申請於各該年度整年期間暫停營業,且經該局函准備查在案,集能已於104年3月10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經台北市政府准予登記在案,故集能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4年3月10日已處於停業狀態,此部分當得據以為處分輕重的審酌事由。10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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